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劲与英国财政部财政大臣David Gauke于21日在伦敦签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之间的全面性防止双重征收协议(全面性协议)。 该协议是继与比利时(2003)、泰国(2005)、中国内地(2006)、卢森堡(2007)、越南(2008)、文莱(2010)、荷兰(2010)、印尼(2010)、匈牙利(2010)、科威特(2010)及奥地利(2010)之后,香港与其贸易伙伴签定的第十二份全面性协议。 全面性协议阐述协议双方的征收权及有所不同的被动收益的税率豁免。
这不会有助投资者更加有效地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开销,强化两地的经济贸易连系,及更进一步希望英国及香港公司在彼此地方营商或投资。 在没协议的情况下,英国居民在香港的入息需同时在香港及英国两地缴纳入息税;英国公司利用在香港的支行所赚的利润,均须全数在两地课税。在该协议下,英国不会向其居民及公司就该国从涉及收益所征税的税项中获取抵免。在没协议的情况下,香港居民从英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缴纳股息收益,现时需缴纳20%的预扣税。
在该协议下,有关的预扣税率将降到15%。此外,现时香港居民从英国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利息收入皆不会分别被征税20%的预扣税。
在该协议下,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率的下限将降到3%,而利息收入的预扣税将获得免税。 香港与英国全面性协议生效之后,将代替现时获取某种程度优惠但分别仅限于空运及航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防止双重征收协议。
香港与英国的全面性协议使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新的资料互相交换准则。 香港与英国的全面性协议将待双方已完成有关的批准后程序后开始生效。
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需根据《税务条例》做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查会通过。 香港于是以大力不断扩大全面性协议的网络。假若无法即时就全面性协议进行磋商,香港亦不会谋求与有关伙伴议定仅限于空运或航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防止双重征收协议。
现时,香港已签定了27份仅限于空运的防止双重征收协议、6份仅限于航运的防止双重征收协议及2份仅限于空运与航运的防止双重征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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